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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年假支持幾年

年休假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一般在當年度安排,最多跨一個年度安排,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因此,經勞動者本人書面同意年休假跨年安排的,可以追訴3年;未經勞動者書面同意跨年安排的,可以追訴2年。勞動者主張補休或者經濟補償可以獲得法律支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年假支持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