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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是否支持誤工費

勞動仲裁是否支持誤工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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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是否支持誤工費




    申請勞動仲裁期間的誤工費是否支持誤工費,在法律規定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沒有明確規定時,則可以提出主張,按實際情況提出合理主張。是否得到支持,由仲裁機關作出裁定,一般説合理的主張會得到支持,過度的主張是得不到支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仲裁案件要提供哪些證據?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能夠依法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有下列幾種:



    1、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為,其內容能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如勞動合同文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工資單(工資折)、考勤表、押金收據、户籍證明、醫療憑據等。



    2、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爭議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與爭議案件事實有聯繫的客觀實在物)和痕跡(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兩類。如勞動場所、不符合國家安全衞生標準的勞動(防護)工具等。



    3、視聽資料是指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以錄音、錄像所反映的聲音、形象,電子計算機所貯存的資料及其他科技設備所提供的資料來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如現場照片、談話錄音、勞動場所的監控錄像、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



    4、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爭議案件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如其他在場勞動者的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記憶的與爭議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包括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對訴訟請求的陳述”。主要體現在申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詞中。



    6、鑑定結論是鑑定人依據科學知識對案件中的有關專門性的爭議問題所作的分析、鑑別和判斷。如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公證文書、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的結論、審計評估報告、醫療診斷等。



    7、勘驗筆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指派勘驗人員對與爭議案件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進行查驗、拍照、測量,並將查驗的情況與結果製成的筆錄。如勘驗勞動場所製成的筆錄。(勘驗筆錄不屬於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職員在因工受傷後,或者是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單位不願意支付賠償金的情形,職員可以通過向當地的相關部門提起勞動仲裁的方式獲得救濟,由此而導致的職員不能因沒有上班而獲得收入,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相應的誤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