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糾紛仲裁怎麼開庭
勞動仲裁8.47K
律師解答:按照相應流程開庭。律師解析:勞動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進行勞動仲裁開庭審理。
首先,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佈開庭;其次,由仲裁員核對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宣佈案由;再次,宣佈仲裁庭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權利與義務,並詢問是否對其成員申請回避。最後是庭審調查階段。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迴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首先,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佈開庭;其次,由仲裁員核對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宣佈案由;再次,宣佈仲裁庭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權利與義務,並詢問是否對其成員申請回避。最後是庭審調查階段。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迴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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