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開庭注意事項有哪些
勞動仲裁開庭注意事項:注意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迴避;仲裁員要求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時,申請人應當全面陳述仲裁請求;當事人應當全面考慮案件的處理結果,選擇是否進行調解;其他。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迴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權利:
(1)有委託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
(2)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的權利;
(3)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
(4)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5)申請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
(6)被申請人有承認、反駁申請人仲裁請求、提起反訴的權利。
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義務:
(1)應當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
(2)應當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
(3)應當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進行舉證;
(4)應當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
(5)應當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文書。
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庭組成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可以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迴避。仲裁員要求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時,申請人應當全面陳述仲裁請求。
仲裁庭質證階段,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説明和辯駁。仲裁員一般會要求當事人在證據質證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證據,質證完畢後,非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閉庭後補充提交的證據一般不再作為定案依據適用。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仲裁員告知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和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後,詢問當事人調解意願時,當事人應當理性並明確地回答自身是否願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均表示願意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仲裁員首先會要求雙方明確調解的方案,再從中找出差距與癥結所在,然後採取雙方在場或各方單獨洽談的方式做當事人思想工作。
在仲裁庭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將當庭送達《仲裁調解書》,該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執行力。如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仲裁庭將當庭裁決或擇日裁決。
綜上所述,不管是這個勞動仲裁案件還是其他案件在開庭時也是有很多地方需要注意的,上述也有詳細説到這個勞動仲裁在開庭時需要注意的具體事項有哪些,當事人一定要表明清楚自己仲裁主張權利具體是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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