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仲裁

員工惡意勞動仲裁會受理麼?

一、員工惡意勞動仲裁會受理麼?

員工惡意勞動仲裁會受理麼?

只要是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受案範圍的,即便是員工惡意提出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必須受理。

對於勞動者所提起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只要請求內容屬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所規定的受案範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必須受理。至於勞動者所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應該支持,要由仲裁委員會在審理後才可以作出裁判。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二、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六個條件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

3、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4、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5、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三、勞動仲裁基本程序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了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員工提出勞動仲裁,只要在仲裁受理範圍內,勞動仲裁機關就會進行受理,進行相關調查核實,而不會考慮是否為員工惡意提出。如果員工屬實是惡意詆譭公司,並造成影響,公司可以收集員工惡意仲裁或惡意詆譭的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