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誤區具體有哪些
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因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不足、圖省事而步入勞動爭議仲裁誤區,從而導致自己失利。為此,職工應瞭解勞動爭議仲裁的相關規定,走出誤區,依法為自己維權。那具體勞動仲裁的誤區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仲裁的誤區有哪些
在勞動爭議仲裁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往往有理卻輸了官司,究其原因:
1、對訴訟的時效把握不準。
相對於民事官司,處理勞動爭議對時效要求的時間相對短一些,有些當事人並不瞭解這些,往往因申訴時效已過而失去打官司的機會。
2、訴訟主體錯誤。
一些申訴人所指的被訴人不是義務主體,仲裁員告知變更後,又不願變更被訴人,其結果只能敗訴。
3、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問題。
當事人的民事活動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法律不僅不支持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而且還要依照法律制裁。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國家強制性規定而被確認無效時,就會導致當事人“有理”輸官司。
4、漫天要價,請求不當。
雖説勞動爭議仲裁不像法院那樣以標的多少確定仲裁費用,但不着邊際地漫天要價,對申訴人還是有影響的,既有可能多繳仲裁費,又可能給仲裁爭議的處理人為設置阻力,最終導致申訴人的期望值過高而“雖贏尤敗”。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是什麼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一年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在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處理相關糾紛的,此時一定要注意避免走入勞動仲裁的誤區,不然的話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而當事人也要注意,在糾紛產生之後,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勞動仲裁,否則的話仲裁委可能就不會受理你的申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宜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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