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申請仲裁裁決的執行
仲裁裁決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據仲裁裁決的一方當事人的中請,強制另一方當事人履行仲裁裁決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活動。
仲裁裁決的執行因當事人的申清而開始。
當事人首先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仲裁裁決的執行申請,如果仲裁裁決是國內仲裁機構作出的,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如果仲裁裁決是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收到仲裁裁決的執行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依法受理執行。
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除提交有關執行根據的文件和證件外,還要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供執行法院審查;
申請執行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中文本。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被駁回後,又以相同事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審查期間,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並被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對不予執行申請的審查;仲裁裁決被撤銷或者決定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並終結對不予執行申請的審查;撤銷仲裁裁決申請被駁回或者申請執行人撤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對不予執行申請的審查;被執行人撤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不予執行申請的審查,但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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