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書怎麼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即仲裁裁決生效後,若一方當事人不予履行裁決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申請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裁決申請執行書;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複印件副本;
4、雙方送達回證複印件;
5、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
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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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5年了去起訴,是不是超出訴訟期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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