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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勞動仲裁的時間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其本意是為了促使勞動爭議儘快得到解決,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儘快得到保護。但在實踐中這一規定變成了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要約束當事人雙方儘快解決糾紛,使勞動關係儘快得到和諧穩定,另一方面也使一些勞動者因為對法律程序瞭解不夠、申請仲裁不及時,從而喪失了仲裁的機會。為此,最高法院又出台了司法解釋,對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進行了説明,即拖欠工資的勞動爭議,以用人單位“書面拒絕”作為界定勞動爭議發生的標準,否則以“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作為標準;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欠薪和補償糾紛,推定“解除合同之日”為勞動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單位承諾了支付日期的,以期日屆滿之日作為界定勞動爭議發生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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