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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一裁終局的情形不執行怎麼辦?

一、勞動仲裁一裁終局的情形不執行怎麼辦?

勞動仲裁一裁終局的情形不執行怎麼辦?

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一裁終局制度是勞動爭議經仲裁庭裁決後即行終結的制度。包括五層含義:

一是本條中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一裁終局有範圍限制。一裁終局僅限於小額和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

三是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四是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五是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二、勞動仲裁司法解釋

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要説明的是:如果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也不能再次申請仲裁,但是在具備法定情形時,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要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必須有證據證明該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法律確有錯誤的,列如:程序違法,無管轄權的或者有索賄受賄行為的等。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就是勞動仲裁中一裁終局的情況,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基本實際來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不清楚的,那麼還需要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一方拒不執行的情況下,顯然是構成了違法行為,可以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