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東城區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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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如果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發生了勞動爭議,首先可以選擇的就是申請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進行仲裁,如果仲裁不成,才可以進入到訴訟的程序。在訴訟過程中,對勞動爭議的相關案例多一些瞭解,也就能對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有一個基本的認識。本站小編將為大家提供北京東城區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例,希望可以對您瞭解相關的知識有幫助。
案例一、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入職不能形成勞動關係
王某1982年7月參加工作,於2001年8月在湖南省某市國家税 務局辦理退休,自2001年9月起領取退休金,為該局正式退休公務員。2011年8月王某進入康達會計師事務所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5 年的勞動合同書。
2012年3月24日,王某提出辭職。王某主張其工作期間存在雙休日加班情形,其因康達會計師事務所拖欠加班工資提出辭職,故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康達會計師事務所支付加班工資及解除勞 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仲裁委員會駁回了其申請請求。王某不服仲裁提 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系退休公務員並已領取退休金,享受養老 保險待遇,不再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其與康達會計師事務所建立的並非勞動合同關係,而系勞務關係,在其 不能證明雙方就加班費及解除勞務關係經濟補償金存在約定的情形下,對其上述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薪留職下崗內退人員可與新單位成勞動關係
李某系富強公司職工,雙方簽訂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企 業經營的原因,1990年起李某開始自富強公司待崗。李某雖然待崗,但是其與富強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一直存續,且自待崗之日起,富強 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生活費,並一直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2005年9月李某進入玉林公司工作,並先後三次與該公司簽訂 勞務合同。2011年7月15日,李某在前往玉林公司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此後因受傷治療,李某未再到崗工作。2011年10月27日,玉林公司向李某送達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通知載明因李某長達3個月無法正常工作,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以此為由提出與其解除勞務合同。李某為確認工傷,以要求確認與玉林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 係為由提出仲裁申請,隨後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玉林公司簽訂的合同儘管名為勞務合同,但具備勞動合同的性質,故法院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通過以上北京東城區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例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法院在審理此類的案件時的方式。如果勞動關係的雙方進入到了訴訟的程序,雙方都應盡力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當事人,雙方都應儘量蒐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以幫助法院在審理時增加自己的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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