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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勞動爭議案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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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勞動爭議案例相關

今日,佛山市勞動爭議案例鬧得沸沸揚揚的,不明就裏的羣眾因為不知道其中細節,總有種霧裏看花的朦朧感。在如今的社會,很多時候勞動者在爭議中都處於弱勢的地位,那是因為沒有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説説其中的門道,讓大家都做一回明白人。

佛山市勞動爭議案例相關

佛山中院發佈勞動爭議審判典型案例

1、陳某某與佛山市南海中南鋁車輪製造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

2、佛山市鵬躍腳輪有限公司與劉某某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3、段某某與廣東海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4、佛山市東皇裝飾設計有限公司、陳某某與李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5、佛山市南海泰正箱包工藝廠與吳某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

【案例一】陳某某與佛山市南海中南鋁車輪製造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2015)佛中法民四終字第737號】

勞動者遭受職業病工傷後,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之外,還可以請求民事賠償作為補充。用人單位所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應當扣除與勞動者已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性質相同的項目,對其差額予以支持。

【案情簡介】

陳某某在佛山市南海中南鋁車輪製造有限公司工作中有接觸稀釋劑、脱漆劑、酒精、防鏽油、黃油等,於2010年10月20日因“體檢發現白細胞偏低1年餘”進入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住院治療,於2011年3月22日經診斷為:職業性慢性輕度苯中毒(中性粒細胞減少症)。

佛山市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1年4月11日作出佛南人社傷認(2011)02497號工傷認定書,認定陳某某的上述患病情況屬於工傷。佛山市南海中南鋁車輪製造有限公司自陳文新於2011年3月22日被確診為職業病以來,按照2181.46元的標準向原告發放停工留薪期工資,且繼續為陳某某參加社會保險。陳某某在仲裁請求及一審的訴訟請求,均有7項,其中傷殘津貼數、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春節節日慰問金、崗位津貼等4項請求屬於勞動爭議及工傷損害賠償的項目,而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3項屬於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案件評析】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之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權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在法律條文之間衝突時,本案應優先適用上位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構成侵權且工傷保險賠償金額不足以補償勞動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及經濟損失的,勞動者除了應得的工傷保險賠償之外,其有權就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的差額部分提出賠償要求。

【案例二】佛山市鵬躍腳輪有限公司與劉某某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2015)佛中法民四仲字第183號】

公司以勞動者未按要求提供生育證明為由將孕期勞動者辭退,屬違法解除。

【案情簡介】

鵬躍公司主張因劉某某無法向單位提供計劃生育證明,故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鵬躍公司將處於孕期的劉某某解僱。劉某某就雙方勞動關係的解除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請求裁決鵬躍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仲裁委支持了劉東霞的請求。後鵬躍公司仍以該理由向法院提起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於“三期”的女職工如無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故法院駁回鵬躍公司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案件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於“三期”的女職工如無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是否違反相關國家政策,應該是由國家機關出具相關證明證明勞動者的違法違規。而本案中,公司要求勞動者提供證據證明其沒有存在違法行為,造成了權利義務的失衡,缺乏正當性及法律依據。

【案例三】段某某與廣東海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2014)佛中法民四終字第1317號】

股權激勵是作為用人單位的公司對作為勞動者的激勵對象未來權利的肯定,也是對勞動者原勞動合同的補充。因此,股權激勵糾紛發生的爭議應屬於勞動爭議。

【案情簡介】

海天集團公司與段某某簽訂的《回購協議》和《廣東海天集團有限公司獎勵股權回購協議之補充》約定,段某某2013年的獎勵股權回購金的支付時間為2013年7月30日前,而段某某於2013年7月1日離職。但段某某於2013年7月1日離職是由於海天調味公司與段新發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段某某主張海天集團公司、海天調味公司應共同向其支付股權回購款864773.73元及利息6萬元(以864773.73元為基數自2013年7月1日暫計至2014年7月30日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實計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以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師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250萬元,共計3424773.73元。

【案件評析】

股權激勵一般是作為用人單位的公司對作為勞動者的激勵對象未來權利的肯定,也是對勞動者原勞動合同的補充,其目的應是對激勵對象既有貢獻的回饋,並穩定與激勵對象之間的勞動關係,希望激勵對象可以長期、盡責地為公司服務,以保障公司的長期、健康、穩定發展。因此,穩定激勵對象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係應屬於股權激勵合同簽訂的目的,勞動者因股權激勵與公司發生的爭議應屬於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四】佛山市東皇裝飾設計有限公司、陳某某與李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2015)佛中法民四終字第154號】

非法發包中工傷的責任承擔不能通過約定改變。

【案情簡介】

發包單位東皇裝飾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承建人非法將部分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陳某某,陳某某再自行招用本案勞動者李某某進行勞動。東皇裝飾公司與陳某某在承包工程協議中約定免除東皇裝飾公司的法定義務。現李某某發生工傷,對李某某因工傷造成的損失,東皇裝飾公司與陳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東皇裝飾公司與陳某某在承包工程協議中對責任承擔的約定,對外部不具備對抗效力,不能免除東皇裝飾公司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案件評析】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事項的通知》第4條的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工程發包單位東皇裝飾公司屬於本案的適格主體並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其次,由於工程實際施工人陳某某是自然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五】佛山市南海泰正箱包工藝廠與吳某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

【(2015)佛中法民四終字第779號】

勞動者主張提成工資的證據的文字填寫時間與公章印文時間的形成過程與鑑定結論認定的形成過程不一致,勞動者也未作出合理解釋,證據存在瑕疵,其證明力存疑,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從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2008年1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顯示,吳某某每月工資的構成為底薪加提成;該勞動合同第十一條第3點約定,吳某某的提成工資應以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為準。原審訴訟中,泰正箱包廠對該合同不予確認,提出對合同落款處所蓋“佛山市南海里水泰正傢俬工藝廠”印章是否泰正箱包廠的公章、合同期限是否有塗改以及部分條款與印章形成先後順序等申請鑑定;原審法院依法委託廣東南天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其後該所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結論為:1.檢材2008年3月20日《廣東省勞動合同》落款甲方(蓋章)處“佛山市南海里水泰正傢俬工藝廠”公章印文與樣本(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確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2.檢材2008年3月20日《廣東省勞動合同》“2008,3,20”及“2023,3,20”日期文字是在“2008,7,10”及“2013,7,10”的基礎之上重描塗改而成,文字塗改時間無法檢驗;3.檢材《廣東省勞動合同》落款處甲方(蓋章)處“佛山市南海里水泰正傢俬工藝廠”公章印文及“葉某某”簽名與其標稱時間“2008年3月20日”基本相符;4.檢材《廣東省勞動合同》第6頁落款甲方(蓋章)處“佛山市南海里水泰正傢俬工藝廠”公章印文與本頁第11款第(二)項第1-5條填寫文字不是同一時間形成,其先後順序為公章印文在先,填寫文字在後。而原審法院於2014年5月21日所製作吳某某的詢問筆錄第2頁倒數第12行至第3行顯示,關於吳某某對2008年3月20日勞動合同形成時間的表述為該勞動合同第6頁第11款第(二)項第1-5條的內容是吳某某應泰正箱包廠老闆的要求由其本人書寫好,再交由老闆去加蓋公章,“…合同的甲方簽名是何時籤的,是在原告填寫合同內容之前還是之後籤的,我不記得了,但公章肯定是在填好全部內容後才蓋的。”吳某某上述關於加蓋公章與合同中關於提成的文字填寫時間先後順序的陳述與司法鑑定意見書中“檢材《廣東省勞動合同》第6頁落款甲方(蓋章)處‘佛山市南海里水泰正傢俬工藝廠’公章印文與本頁第11款第(二)項第1-5條填寫文字不是同一時間形成,其先後順序為公章印文在先,填寫文字在後”的鑑定結論相悖,吳某某對該司法鑑定意見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並無異議。

【案件評析】

本案2008年3月20日的勞動合同作為雙方約定提成工資的證據存在瑕疵,其證明力存疑,且吳某某沒有對其陳述該勞動合同中有關提成的文字填寫時間與公章印文時間的形成過程與鑑定結論認定的形成過程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釋,所以反之依據2008年3月20日的勞動合同,不足以證明該勞動合同中有關提成的文字內容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由於吳某某未能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本案2008年3月20日的勞動合同中關於提成的文字內容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吳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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