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辭職是否有經濟補償?
被迫辭職一般是在單位的脅迫或者有損害員工合法利益的情況下做出的,若此時不辭職的話,那自己遭受的損害可能是更多的。那在員工被迫辭職的情況下是否有經濟補償呢?有不少人來電諮詢過小編這樣的問題,下面小編就通過本文為大家做統一回答吧。
一、被迫辭職是否有經濟補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
因此,如果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辭職時未休完年假怎麼辦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辭職時,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對於未休完的年假,勞動者可以選擇在離職前將年假休完。如果用人單位無法安排年休假,經勞動者本人同意,可以放棄未休完的年休假,但是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資收入三倍的年休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情形,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應支付賠償金。因此,主動辭職並非全都沒有經濟補償金。
那此時即使辭職是由員工自己提出的,也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做出經濟補償。但此時單位往往是拒不承認對員工有脅迫行為,這種情況下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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