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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在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中的規定,一般是在用人單位辭職勞動者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那這是不是意味着,勞動者在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是不能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呢?可能很多人都不太能搞得清楚這樣的問題,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在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迫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雖然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規定不能一概適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因此,如果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多數情況下勞動者在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是不能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但萬事總有例外的情況,要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是受到單位脅迫或者是因為單位行為嚴重損害到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話,那此時即使是主動提出辭職的,也是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