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的基數該怎麼確定
一、經濟補償金的基數該怎麼確定
由於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簡稱“以前規定”)並未對經濟補償金的基數進行封頂限制,而《勞動合同法》則對基數進行封頂,即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簡而言之為“3倍+12月封頂”。因此,在不同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有所不同:
1、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
2、如果勞動者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倍封頂的情形,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確定基數,同時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的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
二、怎麼確定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以前規定”和《勞動合同法》都對經濟補償金的年限進行封頂,“以前規定”對法定情形進行12個月的年限封頂,而《勞動合同法》只有在“基數”符合封頂條件時才對“年限”進行12月封頂,所以只需看基數封頂情況即可。具體的講,如果《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也不屬於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經濟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屬於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時,《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要按照以前的規定計算;2008年1月1日後的工作年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併入計算。
現實中,由於不同勞動者的基數不同,就導致計算出的數額不同,這屬於正常情況,各位不要太過在意。只要是按照國家規定支付的數額,那麼就是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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