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員工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最新解散員工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據此,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們有權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協商不成,員工可依法向單位所在地或勞動關係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二、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單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需要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時,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公司解散勞動合同什麼時候終止
是不是説公司解散一旦啟動,勞動合同就當然終止呢?這並不盡然,因為公司解散需要經過清算程序。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在清算程序中,公司清理的債權債務中應該包括職工的 “勞動債權”,如職工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工傷補助金等法定應付款項,而且上述 “勞動債權”是優於國家税收和其他債權清償的。只有當公司經過必要的清算程序後,公司才能依法註銷。而一旦公司註銷,那麼公司就產生法律上的人格消滅,勞動合同的一方主體消滅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很難得到保護。因此勞動合同終止必定是在公司清算過程中,選定合適的時間進行。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終止理應被認為是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因此在公司啟動解散程序時,公司應該在公告債權人的同時,通知全體職工通過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形式,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終止時間及相應安排。
用人單位需要提前解散的,則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此時就是不允許解散。當然,提前解散意味着就會提前終止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這個時候並不是因為員工過錯導致的,所以單位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員工做出相應的補償。
-
員工曠工扣工資合法嗎?
一、員工曠工扣工資合法嗎勞動法沒有曠工一天扣多少工資的,按現行做法,曠工當天,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除了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外,不得額外扣工資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
-
企業停產放假經濟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一、企業停產放假經濟補償金標準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企業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正常支付勞動報酬,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
-
公司針對個人不讓加班合法嗎?
一、公司針對個人不讓加班合法嗎?公司針對個人不讓加班是合法的,公司不可以強制要求員工加班,除了在《勞動法》規定的時間內工作,其他時間算加班。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
-
公司拖欠工資多久可以算違法
一、公司拖欠工資多久可以算違法《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