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時間接電話算加班嗎
一、下班時間接電話算加班嗎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加班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工作需要,與勞動者和工會協商之後安排。職工下班之後為公司的事情電話溝通,並非用人單位協商之後安排的情形,不算加班。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單位在何種情形下可不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可以安排補休的,可不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可以主張加班費嗎
從現有國家規定看,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員工是沒有加班費的。
根據勞動法第39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不定時工時制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實施的,每日無固定工作時間,適用於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時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一種工作時間安排。企業以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來確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而原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這就是説,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員工,無論是工作日加班還是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都沒有加班費。因此,你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是拿不到加班費的。
因為職工下班之後為公司的事情電話溝通,並非用人單位協商之後安排的情形,所以下班時間為公司的事情電話溝通不算加班。如果下班後長時間的打電話溝通,就是變相的加班了,像這種情況應該提前與公司進行協商,不然就只能義務幫公司服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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