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中斷的原因是什麼?
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一方申請勞動仲裁,要在一定的法定期限內,否者過期無效。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會發生仲裁時效中斷。那麼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中斷的原因有哪些?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是多久?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本站小編是怎麼説的吧。
一、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是多久呢?
仲裁時效為一年。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民事權利時效為兩年,特殊的民事權利訴訟時效為一年。勞動法的這一時效規定區別於民事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這是基於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規定,旨在儘快地解決勞動爭議。
但在實際執行中,由於有些勞動爭議案件的情況很複雜,勞動者難以在六十日內申請仲裁,往往因為超過了仲裁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尤其是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形勢下,一些勞動者如剛畢業的大學生、農民工等明知權利被侵害,為了與用人單位維持勞動關係,保住“飯碗”,不會一發生勞動爭議就去申請仲裁,往往是最後沒有辦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張權利,這時候可能已經過了六十日的仲裁時效期間。因此,在立法過程中,有許多意見認為勞動法中規定的六十日的時效期間過短,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參照了民法通則關於特殊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延長了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將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規定為一年。
二、哪些情形下勞動仲裁時效會中斷?
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三、仲裁時效的特徵是什麼?
1、從仲裁時效的條件上看,仲裁時效是以權利人不行使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事實狀態為前提的;
2、在仲裁時效完成後權利人所喪失的並非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權利。在時效完成後,權利人仍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再保護其權利;
3、仲裁時效具有強制性。法律關於仲裁時效的規定,屬於強制性規範,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對仲裁時效的適用,也不得協議變更仲裁時效的期間;
4、仲裁時效具有特殊性。所謂特殊性,是指這裏規定的仲裁時效僅適用於勞動爭議仲裁案件。
由此可見,勞動仲裁時效通常為一年,當事人應該在勞動爭議發生後儘快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中斷的原因包括當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權利救濟等。法院核實無誤後,會將仲裁時效重新計算。對於勞動者來説,要儘快提出,這樣才能儘早的使自己的權益得到維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深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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