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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中病假的規定的天數有多少

每個人都會生病,工作期間生病就要自己請病假,那麼,年休假中病假的規定的天數有多少,國家對於具體的病假天數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有着基本的病假天數作為保障,另一方面尤為自己生病的情況不盡相同,休息的時間也會有差異,所以天數問題還是要回歸實際。

年休假中病假的規定的天數有多少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年休假中病假的規定的天數有多少,還是要按照具體的時間來劃分。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由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醫療期標準都未做具體規定,因此全國各地執行的標準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標準。

在上海市,員工醫療期標準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相掛鈎,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計工齡,也就是説在其他單位的工齡是不計算在內的。其具體標準為3-24個月,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最多不超過24個月,同時醫療期在使用上是累計計算的,而不是循環使用。

二、病假的工資待遇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傷殘,除按規定比例發給職工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外,還應發給各項國家、省、市規定的各項生活補貼,如上述的病假待遇低於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與各項生活補貼之和(現為97。44元),原則上按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與各項生活補貼之和的標準發給。

《關於職工保險福利若干問題處理的通知》病假工資 1、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不滿6個月的職工,本年的病假工資,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總額(簡稱月均工資)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縣級市)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連續工齡不滿5年,按45%發給,滿5年不滿10年,按50%發給;滿10年不滿20年,按55%發給;滿20年及以上,按60%發給;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65%發給。享受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離休、退休待遇的職工,按70%發給。

三、病假必須先用年休假折抵嗎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職工治病休息的時間而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病假工資待遇。因此,職工只要患病或發生非因工負傷的情形,即有權向用人單位申請休病假,用人單位無權拒絕職工正當的病假申請。所以,職工生病需請假的,一律須先使用年休假的規定欠缺一定合理性。當然,若職工當年的病假累計達到某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可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4條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確定相關年休假待遇,這幾種情形是: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這也從側面説明了若職工當年休病假未達到上述程度,不能先用年休假折抵病假。

在工作中我們難免會遇到些許問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的病假規定,因為這不僅涉及到自己經濟問題,還會涉及自己的身體狀況,一旦自己生病期間沒有充分休息就會使得自己身體深受迫害。所以自己要格外注意這類問題,儘量不要讓他影響到我們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