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要先仲裁的立法用意是什麼?
一、發生勞動爭議,起訴前是否必須要經過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爭議要先仲裁的立法用意是什麼?
1、為了緩和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立法者不希望把勞動爭議都推倒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而是希望主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來解決,即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解決不了,也可以對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產生一定的緩衝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2、有些勞動爭議涉及的專業性很強,先經過勞動仲裁機構的處理可以發揮勞動仲裁部門勞動業務熟悉的優勢,在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後,再由法院審理,更有利於法院及時、準確地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3、法院的民事糾紛案件種類繁多,審理期限較長,而勞動爭議仲裁結案期限相對較短,將仲裁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使一大批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得到處理,能夠使勞動爭議處理期限縮短,防止久拖不決,損害勞動者利益。
三、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怎麼辦?
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應當理解為只要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無論仲裁機構作出什麼處理結果,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都應受理。因為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後,可能出現三種結果:
1、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裁決;
2、仲裁機構逾期不作出裁決;
3、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無論仲裁機構作出什麼處理結果,對當事人來説,都行使了申請仲裁的權利,從程序上都經過了仲裁機構,因而也就具備了向法院起訴的前提條件。因而,對於仲裁機構決定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只要自當事人收到不予受理的決定書或通知書到起訴不超過15天,法院就應當受理。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這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這樣做,可以減緩雙方對立情緒,並且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專業處理,使法院在後期審理中更加容易,這樣也可以減輕法院的負擔,使大部分勞動爭議在仲裁階段處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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