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中起訴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情況是什麼
一、勞動爭議中起訴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情況是什麼
沒有仲裁協議、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的行為
二、法律規定
最高院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
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仲裁協議是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件,是當事人申請仲裁和仲裁機構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的前提和基礎。對於沒有仲裁協議而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更不能對案件作出裁決。如果仲裁機構對沒有仲裁協議的糾紛案件予以受理並作出了裁決,則違反了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該仲裁裁決也就是違法裁決,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此裁決。
1、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必須是仲裁協議確定的事項,仲裁機構也只能就仲裁協議範圍內的爭議事項作出裁決。如果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超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而仲裁機構仍予受理並作出裁決,或者雖然當事人確定了申請仲裁的範圍,但仲裁機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超出了當事人的請求範圍,則此仲裁裁決也應予撤銷。
2、我國《仲裁法》規定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事項違反了此條規定,並且當事人依據此仲裁協議將本不能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那麼,仲裁機構以此為基礎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中起訴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情況是當沒有仲裁協議等情況,但一般當勞動爭議發生之後,可以先申請調解,在調解不成的時候就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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