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處理流程
勞資糾紛處理流程是人資部門的基於員工陳述爭議事由,做出核查並徵取工會意見和建議做出處理的程序,是為了使集團員工的利益得到保障並營造公平、公正的工作環境環境。本文帶來勞資糾紛處理流程的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勞動爭議一般有以下四個處理程序: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一、 和解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勞動爭議在仲裁或訴訟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也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協議達成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或訴訟。
二、 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的調解:
(一) 勞動爭議發生後的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提出調解申請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的,可以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2、組織調解
調解組織派調解員組織調解,調解員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並依協議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不願調解、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注: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
(二) 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三) 勞動爭議訴訟過程中的調解
勞動爭議訴諸訴訟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可以依自願、合法原則,進行庭前調解、當庭調解、庭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三、 仲裁
不願調解、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或者一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的基本程序
(一) 提出仲裁申請
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 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並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仲裁委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三) 組成仲裁庭
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四) 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和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瞭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鑑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託有關部門勘驗或鑑定。
(五) 開庭審理
1、開庭通知: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2、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
3、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4、核對筆錄。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六) 仲裁調解
在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過程上文已列名,在此不予表述
(七) 裁決
裁決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仲裁庭對勞動爭議的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注:仲裁裁決期限: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 訴訟
訴訟程序時處理勞動爭議的最後一道程序。起訴要件:
1、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審理。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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