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前置
一、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情形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勞動法解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下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釋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部分社會保險爭議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8、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9、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10、因企業自主改制產生的爭議
二、勞動爭議仲裁前置應注意的問題
1、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為大前提。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或僱傭關係時,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形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等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係為勞務關係,此時若需用人單位支付報酬可直接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即可。
2、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勞動者有新訴求的應重新在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例如,勞動者此前不服仲裁委對其加班工資,以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額外一倍工資訴求進行處理的仲裁裁決書,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後,又認為用人單位應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應重新就經濟補償金的訴求向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並另立案件進行處理。
3、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與原訴求具有不可分性的新訴求可在原案件中一併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無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相關內容如上所述,勞動爭議仲裁時訴訟的前提,勞動爭議仲裁前置要注意幾個問題,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法律有明確規定。仲裁後未解決的勞動爭議只能向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勞動者有新的爭議也可以重新提起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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