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多久
一、兩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因此,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兩年,對應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二、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以勞動者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屬於違法規定試用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屬於再次約定試用期的情形,違反了“同意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同樣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公司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本是雙方考察的階段,試用期內員工離職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
同樣試用期內,公司認為該員工沒有通過試用期考察,可以當面提出解除合同或以官方郵件的形式。
另需注意的是,交社保不代表轉正,試用期內單位是要給員工交社保的。
社保是公司給予員工的一種福利,很多公司都是在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成為正式員工後開始繳納的。但也有很多公司會在公司辦理入職後就給繳納社會保險。
2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屬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此時還要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話,那麼就要注意了。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另外,但單位也不得延長試用期的期限。若是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可以及時將勞動者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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