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能籤兩份勞動合同能查出來?
一、一個人能籤兩份勞動合同能查出來?
不能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單位發現不改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3個月,無試用期。
1年>勞動合同>=3個月,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1個月;
3年>勞動合同>=1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2個月;
勞動合同>=3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法律明確規定三種情況下不可約定試用期,這三種情況分別是: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合同履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
此外,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包括:
⑴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在我們國家,如果説要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比較完整的勞動關係的話,那麼自然是需要有一個證明的,這個證明就是勞動合同,所以説一個,勞動者是不能夠和兩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否則的話,那麼通過相關的程序是可以查出來的,而且需要因此承擔違約責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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