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規定未到期辭職需繳付違約金嗎?
一、合同規定未到期辭職需繳付違約金嗎?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法律雖然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自由,但也要保障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相應工資可以算到半年,而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負的賠償項目包括:招收錄用勞動者所支付費用;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資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或者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賠償項目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你就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負責任。
二、員工辭職是否能索要經濟補償金?
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類,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被迫解除和主動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為用人單位有法定情形損害勞動者權益時,勞動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而主動解除是指勞動者由於個人原因選擇離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而因為其它勞動者自身原因離職的除非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獲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以下十一種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較典型的做法比如給員工放假、待崗,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未支付工資,未支付加班費等;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上當地社保局網站查詢,或者打12333諮詢;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漏繳社保項目的,均為未依法繳納;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辭職,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才能享受帶薪年假等等。
因此,在任何一家公司任職,都要簽署正式的勞動合同,來用法律的手段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對於主動離職,絕大多數情況下,勞動者是不需要承擔違約金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勞動者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或和用人單位的有關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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