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該一式幾份
相信大家在找工作的時候,等你找到自己滿意的工作,是一定會簽署勞動合同,正規的勞動合同一般都是以一式兩份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第16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的規定,一式兩份的勞動合同。不僅企業有一份,而且勞動者自己都有一份。如果你簽署的勞動合同不符合上述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第77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利有權利去要求有關的部門去依法處理,或者是依法申請訴訟訴。
勞動合同其實是對我們自己的一個保證,也是對企業的一個保證。
勞動合同是企業與員工當面簽署的一份書面合同一般約定是合同的一式兩份,雙方各保持一份,但是有一些企業不正規的他不會將勞動合同交給員工,這樣就會造成合同簽署的過於形式化。並且有可能你所簽署的合同已經被企業單位單方面進行一些修改。這種情況是時有發生的,我們需要警惕。
其實在我們身邊也發生過類似的事情:例如姚先生在2011年的二月份到2012年8月之間在某些貨物運輸的公司上班,每個月的工資是3000元,可是當他申請離職之後。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他支付他工作期間未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並向法院提出了訴訟。由於運輸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兩份不一樣的合同,而在末尾均有他的簽名。
其中一份合同應該是雙方商量確定之後的內容。而另一份是有企業更改之後的痕跡所以當法院接受案件的時候,根據筆記的鑑定結果可以明確的肯定,在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這間運輸公司並沒有在雙方協定的一次的工作時間、地點、內容、勞動。合同期限,雙方並沒有經過明確的協商,合同空白均沒有填寫。在本次案件中,原告人與被告人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是。沒有在約定的條件下籤署的,對原告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所以這塊合同被法院。判定為無效的勞動合同。運輸公司並沒有簽署。給姚某支付兩倍的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到姚某的例子之後我們更加要注意,在簽署勞動合同時一定要符合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然吃虧的肯定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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