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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機構和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一、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機構和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機構和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機關,必須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而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確認。其中,經仲裁未引起訴訟的,由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經仲裁引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認定。

無效勞動合同處理:

1、撤銷合同。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適用於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是國家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應通過撤銷合同來消滅依據該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係,即勞動合同整體被確認無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對於已履行的部分,應按事實勞動關係對待,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的,應得到相應的報酬和補償。

2、修改合同。對於修改合同的處理,適用於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某項條款被確認無效,該項條款不得執行;應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後的合法條款應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該合同生效之時。

3、賠償損失。無效勞動合同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不是勞動者。

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1.合同主體不合法,即勞動者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或者用人單位不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合同缺少法定必要條款,或者合同條款違法,通常表現為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或低於法定最低勞動標準。

3.合同形式不合法,即要式合同未採用法定的書面形式或標準形式。

4.訂立程序不完備,即訂立合同未履行法定必備程序。

5.意思表示不真實,即訂立合同過程中,由於欺詐、威脅、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等而導致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機構是勞動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而勞動合同無效的可以通過撤銷合同、修改合同或者進行賠償等方式處理。一般導致無效合同的原因是合同的主體、內容、形式不合法,訂立的程序不完備和表達的意思不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