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解除施工合同的效力糾紛的處理方式?
一、確認解除施工合同的效力糾紛的處理方式?
(一)合同解除後,尚末履行的,終止履行;己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二)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四)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建設工程合同解除
所謂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設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後,開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請求解除雙方的承包合同法律關係。其法律特徵有:
1、建設工程合同須為合法有效合同;
2、解除發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後,尚未開始履行或履行完畢之前,如果已經履行完畢,不發生解除合同的問題;
3、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
4、要有解除合同的行為。
關於解除合同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三、司法解釋規定的發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己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四、司法解釋規定的承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確認解除施工合同的效力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形式達成共識,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判定解除合同不生效,雙方當事人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確認合同解除生效,則尚未履行的義務不用再履行,已經履行的可以要求補救措施或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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