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申請行政複議受理後可多久出結果?
一、單位申請行政複議受理後可多久出結果?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行政複議一般應當在三十日內出結果。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1、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2、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3、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4、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5、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6、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二、單位申請行政複議需要什麼手續?
單位申請行政複議需要帶上申請書、營業執照等材料,向行政機關提交,然後等待複議,行政機關受理後對申請事項進行調查,在規定期限內出具行政複議書。單位被行政機關處罰後,拿到處罰書有異議的,可以去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合夥企業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以核准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複議;其他合夥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由合夥人共同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有條件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單位被處罰,拿到行政處罰書後半個月內有權申請行政複議,單位經辦人準備好申請書及證據材料,向上級機構用書面方式申請,之後等待複議結果。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單位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如錯過行政複議的時效,單位就無需再申請,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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