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了工作地點該怎麼辦
一、變更了工作地點該怎麼辦
工作地點屬於合同法定內容,勞動合同約定了工作地點,公司無權單獨變更,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的,變更合同,合同繼續履行;不能達成一致的,公司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合同,並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不經協商變更工作地點的,勞動者有權拒絕(救災、搶險等臨時性緊急情況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給予處罰的,都屬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變更工作地點嗎
《勞動法》的立法目的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主,同時應當兼顧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對能否預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如果完全肯定,勢必導致部分用人單位通過隨意調整工作地點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完全否定,對一些工作性質特殊,確實需要經常變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用人單位來説,對其正常的生產經營可能會造成影響。因此,對本案爭議焦點無論是完全肯定,還是完全否定,都不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目的,合理的做法應當是在肯定該種約定的同時,對該約定又給予必要的限制。
對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約定如何限制。首先,用人單位的工作性質是需要其經常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才能進行該約定,對不需要經常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用人單位及需要經常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用人單位中工作地點比較固定的勞動者不能進行該約定;其次,對該約定,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特別的説明;再次,即使符合前述兩項規定,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必須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不能是其它目的。
工作地點變更,視為勞動合同變更了,勞動者可以拒絕。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金。一般變更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對原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變更後的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變更了的內容按照變更後的執行,其它沒有變更的內容按照原合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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