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工作地點的合理範圍的程序有什麼?
勞動合同變更工作地點的合理範圍的程序有什麼?
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能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及時告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另一方應及時作出答覆,否則將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
第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仍然需要由勞動合同職工當事人簽字、用人單位蓋章且簽字,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變更書應由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同時,對於勞動合同經過鑑證的,勞動合同變更書也應當履行相關手續。
第三,對於特定的情況,不用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的,只需向勞動者説明情況即可。如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則不需要辦理變更手續,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原合同的內容。
第四,勞動合同變更應當及時進行。勞動合同變更必須是在勞動合同生效後終止前進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對勞動合同變更問題應給予足夠的重視,不能拖到勞動合同期滿後進行。
對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約定如何限制;
首先,用人單位的工作性質是需要其經常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才能進行該約定,對不需要經常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用人單位及需要經常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用人單位中工作地點比較固定的勞動者不能進行該約定;其次,對該約定,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特別的説明;再次,即使符合前述兩項規定,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必須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不能是其它目的。
可見,如果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想要就工作地點等其他事項進行變更,需要提前與對方進行溝通,協商一致後需要就變更事項進行書面起草,雙方簽訂相關協議。另外,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單方面更改勞動者工作的地點、崗位等,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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