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問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工傷期問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嗎?
員工工傷期間,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單位不能提出解除合同。工傷認定期間,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一般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或者給予二倍的賠償金。
五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果停工留薪期內原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的情形有什麼?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員工在工傷期間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確不可以。用人單位採用暴力或脅迫的手段,非法限制員工的人身自由,以此來強迫員工勞動;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約定,足額支付員工的工資,沒有為員工提供勞動保護;員工加班時,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存在這些情況時,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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