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勞動合同包括什麼內容
一、職工勞動合同包括什麼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關於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在三個不同的時間段,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各有不同,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經濟上的嚴重不利後果一一雙倍工資,以此來解決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的問題。但考慮到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需要一定的週期,尤其是在大量招用勞動者時),在確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的同時,也規定了1個月的寬限期,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均為合法,不用承擔法律責任,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才開始承擔雙倍工資的不利後果。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工資”是指包括加班工資在內的所有應發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而不能用口頭方式通知。
此外,對於已形成勞動關係但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情況下勞動者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在簽署這個勞動合同之前都是會提前進行商議的,如果説這個時候在簽署合同的發現自己簽署的這份合同和之前商議的不一樣,就需要及時提出來,然後讓用人單位進行勞動合同的修改,所以説這個時候就需要仔細看清楚這個勞動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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