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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醫院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什麼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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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雙方還可以協商約定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其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比較重要,因為《勞動法》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雙方可以協商約定責任的認定、賠償的範圍、計算方法和承擔方式等。

當前我國人才流動比較頻繁,為防止不正當競爭,用人單位一般與高級職員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負有保密義務,不能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直接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這是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避止條款。因為競業避止肯定會限制勞動者的職業自由,直接影響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後的職業發展和經濟收入,所以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在競業避止的年限內,補償額一般不低於避止人員原工資的50%,而且競業避止的年限應當適當,一般不超過兩年。勞動者在簽定競業避止條款應特別注意工資補償、避止年限、避止範圍等,進行有效的自我保護。

還應當注意: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內的,最長不得超過6月;工作內容可以規定勞動者從事某一項或者幾項具體的工作,也可以是某一類或者幾類工作,但都要求明確而具體。用人單位不得將勞動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列為約定解除條件,藉以逃避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承擔的經濟補償義務。如果勞動者家庭駐地離工作單位特別遠,在合同中還應有食宿的解決方案。由於國務院目前尚未對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具體規定,對於企業高級職員來説,應當要求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據法律參加社會保險,這並不是合同所能約定和雙方所能協商解決的,但雙方可以就醫療、養老和人生意外傷害等補充商業保險訂立相應的條款。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必須要進行填寫的,比如説關於工作崗位的相關內容,勞動報酬,用人單位的支付方式等等,同時還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是不能夠超過六個月的時間。勞動合同主要是關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