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駕駛員勞動合同內容是什麼?
出租車駕駛員勞動合同內容是需要包括有工作期間,工作內容,工資報酬以及雙方的一些基本身份的關係。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不慎丟失了勞動合同,會導致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蒐集到以下15條證據,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蹟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户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説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0、工作中來往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短信記錄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像。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二、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出租車的司機還是其他的一些勞動者,都是需要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為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才能夠最為直觀的反映出雙方確實存在着合法的勞動關係,這也是用來保證雙方權利的最為直接的證明,所以必須要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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