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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無法執行

法律2.67W
強制執行無法執行
超過強制執行期限多久就無法執行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超過強制執行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從本條文來理解,申請執行的期間可以發生中止、中斷,而非除斥期間。而且該條明確提出申請執行時效的概念,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因此,申請執行時效對當事人產生的權利範圍,與訴訟時效制度對當事人產生的權利範圍應該屬於同樣的權利範圍。這一權利範圍最主要最直接的表現就是時效抗辯。如果案件當事人沒有自己提出時效抗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法院是不能主動適用時效抗辯的,也不能對時效抗辯進行釋明的,在法律上時效抗辯視為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假如在案件的審理或執行當中,當事人沒有提出這一抗辯,法律即視為當事人自己放棄這一權利。   此外,假如法院在立案審查期間對申請人的申請執行期間是否發生中止、中斷進行審查,那麼法律規定的七天立案審查期遠遠不夠,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根本沒有辦法徹底查清事實。因此,對某信用社的申請,法院應直接立案執行而不應審查,如在執行的過程中被執行人提出已過兩年的申請執行期間且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法院可以終結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