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沒簽勞動合同嗎?
一、試用期沒簽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沒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關於新勞動法無固定期限合同是怎麼樣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工作10年以上,或者未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只要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當代社會試用期主要是對於勞動者的一個工作的能力進行合理的考驗,當然試用期過後的話,一些待遇的話會進行一個適當的提高,在此之前的話,實際上這樣的一種勞動關係就已經建立了,但必須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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