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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一般應包括兩部分內容

勞動合同一般應包括兩部分內容

簽訂勞動合同時,由於勞動者不懂法律知識,只是跟着用人單位的指示説明就簽訂了勞動合同,現在本站就為您普及一下,勞動合同所應該包括的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內容的具體法律規定。

法定條款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七項法定條款:(1)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已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三種。(2)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應為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包括工作崗位與工作任務和要求。(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預防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而採取的有效措施。勞動條件是指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的必要條件,用人單位在保證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下,才能要求勞動者完成所給付的勞動任務。(4)勞動報酬,它是指勞動者參加社會勞動,按約定標準,從用人方取得勞動收入。在勞動合同中要求明確規定工資標準或工資的計算辦法、工資的支付方式、獎金、津貼的獲得條件及標準。(5)勞動紀律,它是指人們在共同勞動中必須遵守的規則和秩序。(6)合同終止條件,即導致或引起合同關係消滅的原因,包括法定終止條件和約定終止條件兩種。(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它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除了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一般包括:(1)試用期,試用期多規定於初就業、新上崗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2)保密事項,勞動過程中涉及到商業祕密的,當事人應當對有關保密事項在勞動合同中加以明確。《勞動法》第二十二條對此有明文規定。(3)當事人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包括住房問題,夫妻兩地分居問題,子女就學問題,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一經雙方商定,均為合法有效,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法定條款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約定條款雖然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是,其內容若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為無效。以上內容是本站為您整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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