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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規的企業勞動合同一式幾份的

一、正規的企業勞動合同一式幾份的

正規的企業勞動合同一式幾份的

正規的企業勞動合同為一式兩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規定,一式兩份的勞動合同,應該給勞動者一份。

如果勞動合同不符合上述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二、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步驟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三、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區別有哪些

1、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自動歸於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於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消滅。

2、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並沒有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定。而最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定。該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當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述事實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不能出現當事人預想達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與願違地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解除的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勞動者在人身受到威脅,被強迫勞動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應的程序。

而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後果,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從而導致實踐中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以及需要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盡一致,相對比較混亂。

所以説,正規的企業勞動合同在一般情況下是一式兩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果勞動合同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向有關部門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解除勞動合同步驟首先從製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作為開始,直到備案為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