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可否順延勞動合同
一、哺乳期可否順延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順延是指勞動合同到期後,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到期時,一些特定的情形必須順延勞動合同,像合同到期醫療期未滿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和第45條的規定,若是女職工尚在哺乳期內,但是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了,這種情況下出於對女職工的保護,需要順延該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期限,一直到哺乳期消失時終止。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哺乳假可以一次性休嗎
從法律上講,哺乳假不可以一次性休完。如果允許這樣休,那麼每天一小時的哺乳假就名存實亡,失去了意義,那還不如延長產假就行,何必規定有哺乳假。在協商的情況下,必須雙方達成一致性的意見,才能夠集中休假。用人單位如果集中休假則是違法的。
順延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期限,這屬於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但是,在順延了勞動合同之後,期限屆滿之間,如果女職工自己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情況下一般是沒有任何經濟補償的。不過順延勞動合同後,合同到期單位提出終止合同的,此時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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