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侵權責任的職務行為怎麼認定?
一、僱工侵權責任的職務行為怎麼認定?
如果僱工所實施的超越職責的行為、與職責無關的行為、違反僱主禁止等等行為時,這些行為可以認定為不是職務行為,在承擔責任上,可以找僱主一起共同賠償責任。
(一)僱工執行職務的行為怎麼認定
這是確定僱主應否承擔民事責任最主要的條件。認定僱工執行職務行為的標準,應以客觀標準為主,兼顧僱主和僱工的主觀意志。當僱工的行為在外觀表現上與其職務行為相符且其行為是依僱主的命令所為的行為,或雖未得到僱主的明示,但僱工所辦事項確實是為僱主謀利益時,該行為便為執行職務行為。
(二)僱主侵權責任
所謂僱主侵權責任,是一種以僱傭關係為前提的民事責任,它有廣義和狹義兩種。
1、廣義的僱主侵權責任
廣義的僱主侵權責任,包括僱主對僱工在執行職務中所受損害應承擔的責任和僱主對僱工在執行職務中致他人損害應承擔的責任。
2、狹義的僱主侵權責任
狹義的僱主侵權責任僅指僱主對僱工在執行職務中致他人損害應承擔的特殊侵權責任。
二、僱工執行職務行為應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一)僱工所實施的行為必須是與其職務相關的行為。
有些行為單獨看,似乎與執行職務無關,但從僱工履行職責完成職務的整個過程看,又有必然的聯繫,也應視為職務行為。
如採石場的僱工在採石時將覆蓋在石頭上的一塊鋼板拿開時,鋼板滑下砸傷一小孩,表面看鋼板砸傷小孩與採石無關,但拿開鋼板才能完成採石任務,因此採石工的行為應認定為職務行為。
(二)僱工的行為是為僱主謀利益或為僱主服務的行為。
僱工根據僱主指示或同意實施的行為,應視為為僱主謀利益的職務行為。有時,僱工的行為從表面看未經僱主指示或同意,是僱工自己作主的行為,此種情況必須考慮僱工主觀動機是否為僱主謀利益,如果客觀表現與主觀動機相符,應視為職務行為。
如僱工甲為僱主到A超市購買茶油,途中聽説B超市的茶油價廉物美,便到B超市去,不慎損壞B超市的櫃枱玻璃。雖然僱主明示去A超市,與僱工去的B超市不相符,但僱工的行為明顯表現為給僱主降低成本,從而增加利潤,僱工去B超市的行為也應當認為是職務行為。
(三)僱工的行為必須在執行職務所允許的時間和空間範圍內實施。
僱工的行為在職務尚未開始執行或職務已經執行完畢後所實施的行為,不為職務行為。
如僱工在業餘時間致傷他人的行為就不是職務行為。再者,僱工超出職務允許的空間範圍所實施的行為,也不是職務行為。
(四)必須是僱工本人所實施的行為。
僱工在受僱期間按僱主意志實施的行為應當視為僱主自己的行為,但僱主只對僱工本人實施的職務行為承擔責任。非僱工本人實施的行為,不是執行職務的行為。
(五)不屬於執行職務的行為的情況:
對於僱工所實施的超越職責的行為、與職責無關的行為、違反僱主禁止的行為和擅自轉委託的行為,都不屬於執行職務的行為。另外,僱工依僱主指令或教唆而故意實施侵權行為致他人損害時,僱工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其與僱主都是共同侵權行為人,二者應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僱工因職務行為的實施才導致侵權糾紛發生那麼侵權責任由僱工、僱主承擔,任何僱工超越職權行使的行為構成侵權之後由僱工自己承擔侵權責任,發生此類糾紛之後,若是僱工主張自己的行為是職務行為的,那麼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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