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蓋公章致他人損失單位有錯應擔責是否正確?
一、偷蓋公章致他人損失單位有錯應擔責是否正確?
偷蓋公章致他人損失單位有錯應擔責是不一定正確的。
行為人擅自使用單位公章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外人偷蓋單位公章與他人簽訂合同,應調查是否為惡意串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無效。如非惡意,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外人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對他人的損失應承擔相應責任。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一百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司因為是個虛擬存在的組織而只能通過代表或者公章的形式來對外產生各種關係,但是如果有人將公章偷走後私自用來簽訂某些協議並且得到了盈利,此時讓簽訂協議的人蒙受了虛假訂單的損失,如果單位有直接的關係就應該讓單位承擔起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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