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方致人損害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張先生患有糖尿病且久治未愈。兩個月前,鄰居李某告訴他一個治療偏方。張先生按照偏方服用一週後,突然昏迷,後經搶救雖脱離危險,但花去2萬餘元醫療費用。事後,張先生覺得李某應當擔責,要求其賠償。請問李某究竟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李某難辭其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説只要行為人存在過錯,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李某提供偏方雖是好意,但並不等於其沒有過失。對症下藥是一種基本常識,李某僅憑道聽途説的偏方,便極力推薦並提供魚膽,明顯違反對張先生安全的注意義務。
其次,張先生對此,也要負主要責任。李某隻是鼓動但並未強迫的情況下,是否接受治療主動權完全在張先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所以,本案的損害後果是由李某與張先生的共同過錯導致,應按責任大小依比例分擔藥費。
一般侵權行為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的侵權責任構成一般包括以下四個要件:
一是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作為或者不作為。侵害人身權的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以公民人身權為侵害客體的作為或者不作為。
二是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財產權、人身權受到侵犯,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者滅失的客觀事實。這是構成這一民事責任的首要條件,只有當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損害事實,行為人才承擔民事責任。這裏的損害,從廣義上講,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和人身上的損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財產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三是因果關係。作為構成侵害公民生命權、健康權的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係,就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的前因後果的聯繫,只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這種因果關係,説明損害是由違法行為所引起的,行為人才承擔民事責任。確定因果關係就是要從客觀現象中去尋找揭示他們之間存在的不依照我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必然聯繫。
四是主觀過錯。主觀過錯是構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違法行為人只有在實施違法行為當時主觀存在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過錯就是違法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後果的一種心理狀態,他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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