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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

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

眾所周知,為了制約勞動雙方的權責與義務,同時也是為了避免日後的經濟糾紛,在正式開始工作之前都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與其他合同相比有着其自身的側重點。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吧。  

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必備內容具體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合同中一般應當明確記載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及勞動合同的起止日期、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資金額、發放工資時間、勞動紀律、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 

其他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該問題主要圍繞着工作的主要內容展開。在勞動合同法中就有着明確的規定。對於工作的時間地點,報酬以及節假日安排等都需要作出表述。與此同時,對於用人單位自身也需要在勞動合同中詳細書寫其自身的工作範疇與企業性質。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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