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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賠償金?

一、 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賠償金?

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賠償金?

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不同情況下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對於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原因來進行認定的,如果是用人單位無理由不續簽的,就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但如果是勞動者存在違法的行為而導致不續簽的,那麼就是不需要進行賠償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