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樣本中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一、勞務合同樣本中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勞務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勞務合同是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範圍,因此勞務合同的簽訂就更加自由。只要符合《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等等法律的規定,就可以生效成立。勞務合同主要包括了以下內容:
1、合同當事人。勞務合同的當事人就是用人單位和提供勞務的勞動者。
2、合同價款。勞務合同約定的價款就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務勞務報酬。
3、合同權利義務。在這一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金等等內容。
二、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其實在實際操作的過程當中,如果僱主和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是特別簡單的勞務關係的話,有很多可能還不會去專門的簽訂書面的勞務協議。但如果寫了協議的話,勞務協議上面約定的一些內容是相對比較自由的,比如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違約金,勞務關係形成的時候的工資,以及提供的勞動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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