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房屋買賣合同當中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商業房屋買賣合同其實也就是最為普遍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因為開發商也不可能臨時的和購房業主擬定房屋買賣合同。對於這種格式合同,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簽字之前,最起碼就應該知道,商業房屋買賣合同當中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商業房屋買賣合同當中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一、當事人
商品房的出賣人一般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註明其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號、住所及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買受人如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樣予以註明。如為自然人,則應註明其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所及聯繫方式等。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首先要註明出賣人出售房屋的法律依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證或建設用地批准證書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如為預售商品房,還應明確其預售許可證號。
其次,要註明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包括具體位置、樓層、朝向、建築面積及套內建築面積等。其他裝修、裝飾等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三、價款及支付方式
商品房的價款包括單價與總價兩種。總價可以按幢、套或單元計價,不論商品房實際面積與約定是否存在誤差,均不對其價格進行調整。單價是按商品房面積計價,可分為依建築面積計價、依套內建築面積計價和依使用面積計價三種方式。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一般有三種方式:第一,以所購商品房抵押貸款的方式付款,也稱按揭付款;第二,一次性付款;第三,分期付款。按揭付款方式,應明確約定買受人應支付的首期金額及支付時間與方式,向哪家銀行申請貸款,如貸款申請不獲批准時有關事項的處理等。如為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則應明確房款或各期房款的支付時間及方式。
四、商品房交付使用方式及條件
合同需明確商品房的交付時間與程序。通常由出賣人於合同約定日期前通知買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買受人則於交付使用通知送達後按約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
合同應對商品房應當具備的使用交付條件約定,主要為商品房應具備必要的驗收文件,如建築工程質量驗收、消防驗收、綜合驗收登記備案表等。買受人依照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對商品房進行驗收。
五、公共配套設施設備條款
由於商品房的正常使用有賴於各種公共配套條件的完善,因此合同對該部份應當予以明確約定。
六、面積差異的處理
當事人可對房屋面積的差異作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確定。
七、產權登記的約定
由於我國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要件,因此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應辦理將房屋所有權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到買受人名下的登記手續,合同對此應作明確約定。
八、違約責任
出買人的主要義務是提供合格的商品房,其主要的違約情形是未按合同約定的日期和標準交付商品房,承擔的違約責任方式主要為實際履行、賠償損失、修理或更換、解除合同。買受人的主要義務為付款並接受商品房,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實際履行合同、賠償相應損失和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商業房屋買賣合同當中應該包括開發商和業主的基本信息,商業房屋的面積,朝向,樓層等這些基本信息,商業房的整體價格和付款方式,以及小區物業的一些比較基本的配套設施,產權登記,針對面積差異的處理辦法等事項。這些比較關鍵的問題,如果開發商給出具的合同當中忽略了哪一項的話,都是不規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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