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續簽合同怎麼辦理經濟賠償
一、勞動合同沒續簽合同怎麼辦理經濟賠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2008年1月1日起,與勞動都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該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同時,為了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諸多法律責任,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再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實際操作中,上述法律責任的承擔在各地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如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的規定:
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點為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截止點為雙方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也就是説,用人單位在此種情形下不再享有《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的一個月的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而在我國其他地區則與北京不同,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仍然是未續簽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
所以,光榮的勞動者們,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同你們續簽勞動合同,你們可以向其主張支付二倍工資。若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滿一年,則視為用人單位與你們建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總之,如果工人仍然在僱主工作,並且僱主沒有與勞動工人續簽勞動合同,他可以向勞動者支付兩次並簽署 沒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工人。如果單位未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則單位將支付員工的經濟補償,除非員工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如果單位維持或增加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條件 ,工人不同意續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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