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法律屬性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的法律屬性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法律屬性是:屬於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關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的;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勞動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徵包括什麼?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達成的協議,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其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並且按照意思表示的內容被賦予法律效力。同時勞動合同依照法律規定達成,所以,違法達成的協議則不是勞動合同,因此不受法律保護。
(2)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約定的是關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一方的權利是對方應該履行的義務,權利的行使受法律保護,義務的履行同樣受到法律的強制,不履行義務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達成的,以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法律行為,勞動合同必然是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
(4)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此處的地位平等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不是指其他特定方面的平等。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候,不能因為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在勞動關係中,不存在上下級的關係,即使在行政上有隸屬關係的上級組織和下級組織之間,在訂立勞動合同的時候,也必須以平等的締約主體的身份來出現,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駕於另外一方之上。需要強調的是,勞動合同作為社會化合同的一種,為了實現合同正義,其平等性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並側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與員工構成勞動關係開始就必須要簽署勞動合同,其中需要針對各項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明確的規定,並且需要就違約的內容進行明確的規定,如果雙方有不履行的行為出現的,視為違約,將會按照合同中的約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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